摘要

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是从刑法本位衡量其与前置法互动关系融洽性的一对范畴。本体层面,强调独立性更有利于实现刑法自身价值,强调补充性更有利于刑法与前置法的秩序统一。交互层面,在刑法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等诸场域,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作为一对矛盾关系,在现实中保持着微妙平衡,其中独立性是矛盾主要方面。现实与发展层面,刑法保持相对独立性是现实的选择,而刑法回归补充法地位是可预期未来的应然逻辑。由此可以得出,在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中,虽然独立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刑法的补充性存在从矛盾次要方面向矛盾主要方面转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