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颁布的《中医药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赋予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以相关的权利。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不能涵盖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全部类型,还应当赋予中医药传统知识拥有人、传承人以相应的权利。因此,需要完善立法中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规定,目的是对真正应当享有权利的主体赋予权利。当前可以采取的立法思路有三种:一是尽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二是适时修改《中医药法》,三是研究制定"传统知识保护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