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辅人员管理法作为一种规范“公法上勤务关系”的行政组织法,在国家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具有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适宜由省级地方代议机关承担主要立法任务。警辅人员管理的地方立法实践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同一性不足等问题,需要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予以改善。在警辅人员管理事项中,对于必须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国家相关立法的制定或修改予以统制。在缺乏国家立法统制的情况下,宜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指引功能。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的权限设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建构一种位阶鲜明、衔接有序和注重立法效益的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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