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证人作为脆弱证人类型之一,与普通成年证人区别较大。我国刑诉实践对于儿童证言是否具备证据能力、是否能够被采纳历来有较大争议。对儿童证言进行分析研究,应当首先明确儿童证言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以及在什么情况、什么条件下具备证据能力。以此为基础,以发现案件事实、保护儿童权益为出发点设计合适的收集、采纳制度,才能发挥儿童证言应有作用,实现查明真相、保护人权的刑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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