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与刑事司法在适用上产生了广泛重叠,这些问题有待厘清。将需罚性理论与刑法补充性理论相结合可以发现,刑罚必要性的判断与前置法的作用效果息息相关。保护处分作为前置法规定的处遇制度应当得到优先适用,以最大化地消解罪错未成年人的刑罚必要性,保持刑事司法的最小程度介入。应当利用现有制度空间探索保护处分优先适用的本土模式:首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拓展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继而强化罪错未成年人的转处机制,再逐步提高保护处分的教育矫治功能,最终确立保护处分的优先适用地位,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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