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仍处于分散立法阶段,现行立法存在立法层级低、缺乏系统性等缺陷。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缺失,特别是立法规范不足;立法上缺乏对个人信息权的确认,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个人信息权救济路径。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我国宜采用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并将个人信息权法定化为独立权利;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救济路径,为权利救济提供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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