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标准的规范效力是环境执法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环境标准在行政执法中产生规范效力的原因及其规范效力的表现进行研究。经研究发现环境标准由拥有规章制定权的立法机关制定与认可,按照非严格立法程序制定,其内容构成与编排体例区别于规章,且没有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因而环境标准的基本性质应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环境标准,不属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其自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其具备较强的规范效力。环境标准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效力表现在,其是具体环境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为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了执法准则,并通过其规范效力在环境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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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