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内设机构格局逐步形成,此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也取得若干积极成效。但分析现有内设机构运行现状,仍存在设置逻辑较为混乱、检察侦查职能被严重弱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不足、公益诉讼检察面临内外部挑战、行政检察业务权重过低、“四大检察”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审视“四大检察”格局,稳固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主体地位,构建新“四大检察”的内设机构布局,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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