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公务人员退休金完全由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国家并未实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工作人员收入中开始代扣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形成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该基金将成为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公务人员,甚至包括已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资金来源。公务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样关切每位公务人员切身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尚未启动立法。不论从公务人员工资中"扣钱",还是对公务人员予以相应的养老给付——支付养老金,皆须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公务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及享受养老保险给付,亟待法制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