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存在非法债务范围不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模糊、非法手段解释不清的问题,引发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困难。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类型。根据法条的位置及内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当、合法的涉债私力救济秩序,保护特定个人法益只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客观效果。在保护法益内容的指引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非法债务”包括有事实根据和无事实根据的非法之债,非法手段的法益侵害性未达到专门保护个人法益犯罪的要求但排除法益侵害性明显轻微的情形,情节严重可以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客观方面考虑。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犯罪竞合问题时,应避免重复评价也必须全面评价,除非有特别规定,侵犯不同种类法益时数罪并罚,侵犯同一种类法益时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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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