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落实,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然而,我国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关于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率着实堪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外国法查明途径,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其中"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最具操作性,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关于专家查明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提供专家意见,即专家资格的认定问题;法院如何对待专家提供的意见;如果法院采纳专家意见,但是相关专家意见存在错误,应当如何救济等。对此,首先应当完善专家资质的认定标准,尝试编制专家名册,同时鼓励研究机构发挥专业作用。法院对专家提供的意见应当充分质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专家意见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专家侵权责任赋予当事人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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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