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在我国被定义为保健食品。全球范围内此类产品的定位、要求和名称不尽相同。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本文聚焦保健食品类似产品功能声称管理,在系统梳理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完善我国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声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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