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一定数量和档次的科研项目,并创造相应的学术成果,既是科研人员晋级、晋职和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也是其提高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的重要台阶。近年来,由于一些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缺失,加之现行的科研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监督效果有限,学术不端行为初露端倪,并呈现不断滋生蔓延的趋势。一些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科研秩序,败坏了科研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还阻碍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原动力。为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学术欺诈罪,实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立体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