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分别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提供了法理根据和人性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实施已经一年有余,但是目前强制报告的适用率还比较低,实施面临诸多困境。很多国家(地区)早已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我国完善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将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细化到个人,适当增加报告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明确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加大对报告主体的保护,并完善接到报告后的处置流程,从而破解该制度的实施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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