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工业化而来的现代化,促进了社会的加速转型,同时在风险社会下也涌现出各种类型的法定犯。由于风险兼具实在性与建构性,风险感知与实在的风险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探究风险刑法与刑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既具有时代的必然性,也契合了刑法知识转型的背景。二元刑法目的观,不是传统刑法理论下的维护规范目的与法益保护目的的简单合并,而是在顺应当前风险社会现实需要的前提下,基于风险刑法理论而得出的具有规范化机能的刑法目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