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总结《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在因药品致患者损害案件中的适用规律;方法:以36例因药致害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从请求权基础、责任主体、缺陷鉴定、裁判结果等方面入手,统计第五十九条的具体适用情况;结果:因药致害案件按照第五十九条处理的比例极低,医疗机构是所有案件的被告,而生产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仅占27.8%,法院主要依赖过失鉴定意见作出裁决,采纳不合理危险标准的案件仅1例,占2.8%;结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难以成为药品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