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售房即"楼花",其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因办证距离签约时间跨度长而滋生纠纷。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仍活跃于当前一手房交易市场,其涉及办证的第15条在实务中常常引发争议,尤以办证义务主体、办证期限、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为甚。开发公司和买方应界定为办证义务的共同主体,各自义务范围以约定为先。示范文本第15条并未明确约定买方获取房屋转移登记的期限,只是记载了开发商提交办理初始登记资料的时限。"格式合同"在认定时需要区分格式因素和非格式因素,格式条款的无效在实体上需要正确理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涵,在程序上需要着重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警惕进入误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主张方式应遵循利益衡平原则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