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司法文书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竞渡、拳棒、相扑、射箭、踢毽等竞戏判例,唐宋竞渡判例主要作为吏部铨选判题与司法判决的参考,元代相扑、射箭判例可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清代拳棒判例则具有补充与细化法律条文的功能。我国古代竞戏判例不仅拓展了古代体育史料的类型,同时证明我国古代存在体系化的竞技人身伤害治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清代踢毽判例所涉及的竞戏治理已达到法理探讨的深域。竞戏判例史料相较于其他史料更具真实性与普适性,只有当竞技活动形成一定规模,才会出现法律层面的治理措施,从这一层面来看,竞戏判例可与其他体育文献共同佐证古代体育的发展概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