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种类违法,以及实施主体、相对人或客体不适格的行政行为,因为在法律上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成立时有完全效力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持续期间或执行前,可能因情势变更转变为可废止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瑕疵具有相对性,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治愈,并存在四种撤销阻却事由。通过正当途径取得行政授益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在行政授益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废止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国家对行政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范围包括投入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善意相对人未依法履行参与义务的,应适当减轻国家的责任。在有成文法和行政惯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沉默或不作为可以成立行政授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