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认,突破了原本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范畴,这一改变不仅触发了理论界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法定化制度存废与否的反思,更引人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及变革进路。这一制度在“作茧自缚”的同时却也契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因多种类细分方式与多元化区分标准而被诟病的法定化现象实则存在法律背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成因,前者主要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后者即指证据制度功能被异化。为赋予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以弹性与灵活性,有必要在理论层面引入证据能力制度并利用法律解释扩张现有证据种类,最终在立法层面废除现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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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