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应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进行。社会公众应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主体。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来源于创新而非行政授权。低质量的知识产权无论对拥有者还是社会公众而言,均是负资产,不具有正价值。基于我国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非理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应予转变,相应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应逐步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