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2021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某KTV俱乐部内,召集刘某、马某、邹某等人,以玩扑克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同年8月25日至28日,王某召集刘某、马某、邹某、管某、杨某等人,在家中同样以玩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经查,王某累计抽头赢利5000元左右。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赌具扑克,参与赌博人数较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因此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