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于14周岁以下涉罪的未成年人和实施了一定社会危害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的处理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另外,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的惩处形式过于单一,即"以教代刑"的中间措施和环节——"保护处分"措施缺乏。因而,文章以刑事责任年龄为限,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重点探讨他们犯罪的诱因及对其采取的预防性对策;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着重强调对其采取的规制措施,如社区矫正、刑事处罚等。通过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预防及规制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