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是我国"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核心要素,纵观不同学者的观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债权说"和"物权说"。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比对和分析,本文认为对于"三权分置"制度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认定为用益物权更为合适,"物权说"更为契合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也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