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都规定对符合法定免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免予处罚。关于这些免罚规定中的“可以”一词,执法人员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可以”不是“应当”,因此,对符合免罚规定的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有任意选择权决定免罚还是不免罚。还有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免罚时,不需说明不免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