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出台后关于其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罪名性质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客观上袭警罪的暴力不仅包括对警察人身的直接暴力,还应包括对物和其他能够产生袭警影响的间接暴力且需在警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施。袭警罪作为抽象危险犯,行为应当具有妨碍公务可能的一般危险。行为人构成袭警罪主观上应具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目的而不包括只针对警察人身进行的袭击行为。此外,袭警罪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关联性,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可基于期待可能性不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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