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立法状况,行政征购可以行政管理领域为标准,划分为档案管理、不动产管理、应急管理、文物保护、农产品管理领域的行政征购等五大类别。行政征购缺少高层级法律依据,部分类别已被废除,实践中发挥的效果也非常有限,并且可被征收、征用、行政合同等相关概念所涵盖,没有必要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