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严重危险”,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时点的选择、危险之有无和危险紧迫性程度的判断诸端均面临困境。学界通说认为“严重危险”应当达到“具体危险”的程度。而根据“具体危险说”,可选择事前作为危险判断时点;“综合判断说”认为应当综合案件事实来判断危险是否存在;基于“偶然性说”的“三阶段判断说”则主张通过判断阻碍实害结果发生的因素是否具有可信赖性来认定危险的紧迫性程度。根据这些理论,事前判断立场可修正“危险判断时点”的选择;危险引起因素用以修正“危险之有无”的判断;危险影响因素和阻碍因素的可信赖性可用于修正“危险紧迫性”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