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用户生成内容所引发的侵犯版权的风险,欧盟通过版权法改革实质上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器"。欧盟版权法改革的协商和谈判过程,为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器"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小微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开源软件开发平台等主体被排除在外,义务主体相较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主体被动的特点,呈现积极和主动的特征。法院应结合欧盟指令和欧盟法院的判例法综合判断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欧盟委员会指出安装"过滤器"具有可行性,实施过滤措施应符合适当性和比例性,通过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的合作以获得最佳实践,同时规定了用户责任以及投诉和纠正机制。我国应通过多种举措尽力克服安装"过滤器"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对不同类型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规定不同的义务,围绕用户的数据、隐私、利益分享和申诉机制保障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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