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道德哲学承担了在差异语境下建立认同的基本任务。基于同样的问题意识,泰勒和哈贝马斯皆意图从道德的私人领域和政治的公共领域这两个具有内在关联的维度重思启蒙所规划的认同使命。泰勒通过将伦理的“本真性”导入法律条文对之直接确认方式进行论证,哈贝马斯则诉诸道德的“商谈性”及在商谈意义上与法律的同源互补关系为之奠基。前者将差异视为需得到例外保护的特殊的善而有悖于现代道德的认同要求,后者则通过道德的普遍化原则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寻求交往式认同的可能性。原则导向的道德虽具有知识形式,但借由法律的外在强制对知识化道德之行动软弱性的补救,兼容了差异的道德原则,因而不仅是得到论证的普遍知识,而且同时是能落实为现实的道德行动,从而使认同实现在现实的道德行动而非仅仅是知识论证中。

  • 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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