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RCEP是WTO允许并有所约束的FTA,依据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建立,要求成员遵守WTO的权利和义务规定。RCEP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覆盖面足够广泛,而且没有对WTO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符合WTO所规定的条件。在二者共有部分,RCEP采用直接援引和援引加进一步规定的方式纳入WTO相关规定,但是没有统一冲突规范,而是采取个案协商的方式解决冲突。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值得商榷,而"TRIPS优先"的方式有待进一步考量。RCEP基本沿袭了CPTPP模式,属于一般国际法中的部分缔约国修改多边条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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