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第一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中的受害人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相关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补偿,本质上是损害分担而非侵权责任;为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难以完成的举证负担,暴露出了立法思维的局限,补偿方式不明确,并且对于真正侵权人的发现无实质性的帮助;从法哲学角度观之,该条缺乏正确的法哲学基础。行为人不明的抛掷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已超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拓宽思维,运用社会法的手段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