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实践经验,认为房屋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申请登记为原则,依嘱托登记为例外;投资开发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房屋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以不予登记为原则,准予登记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