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的构建,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作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参与者的人民法院,可从规则、决策和执法层面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并从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和行政审判与普法宣传统筹结合上拓展行政审判的司法治理功能。作为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引导者的人民法院,可从诉前分流的程序引导和前端化解的指导协调入手,促进非诉解纠力量作用的更好发挥。作为行政争议诉非衔接规范者的人民法院,可从诉前调解的程序规范和诉讼案件的裁判引领上同向发力,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行政争议化解格局。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中的正确定位,能够进一步拓展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