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律行为性质的情谊行为与具有情谊因素的无偿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人们经常将本该属于情谊行为的纯粹生活事实不适当地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本文主要论述具有情谊因素的无偿合同与情谊行为的区分标准。从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区分时所依据具体标准主观与客观标准,从所涉利益是否重大、行为主体的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身份与利益需要法律保护的急迫性方面将二者加以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