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1)那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明确支持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面临缺乏较为明确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成立以及具体金额多少的标准,当事人则面临着举证难度较大等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