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有特殊的历史境遇和使命:一方面,通过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制定,要完成西方近代民法阶段的侵权行为法模式的功能和叙事;另一方面,要在跨越东西方文化的维度上,完成从近代侵权行为法模式向现代侵权责任法模式、从现代社会的侵权法模式向风险社会的事故法模式的双重转变。这是一种时空延续、时空叠加和时空骤变的场景,既面对丰富理论资源和立法资源,也面对巨大挑战。当下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清理地基,厘清各自功能界线;二是体系整合,整体发挥三种横式的最大效用;三要科学定位侵权法在整体环境损害救济立法体系中的功能地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