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民群众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有待传承,民事主体通过遗嘱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多。作为法律或公证机构向社会大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公证遗嘱明显区别于其他遗嘱形式,不应对所有遗嘱形式进行同质化处理。另外,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作为我国在继承法领域内的独创性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先验问题,不是一个靠法学家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公共选择和法律实证问题,有待最大范围和尺度上的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