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以复印、查询、摘抄等方式查阅法院记录,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允许公众查阅法院记录的司法公开是"权利型"司法公开,可以祛除我国司法公开中长期存在的"选择性公开"和"形式性公开"等痼疾。目前我国仅民事诉讼法第156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法院记录中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司法实践中对公众查阅法院记录基本持否定态度。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从宪法、立法或法院规则层面赋予公众查阅法院记录的权利。我国公众查阅法院记录制度的构建十分有必要。在设计我国公众查阅法院记录制度时要平衡公众司法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进而将公众查阅法院记录的要求上升为权利,拓展公众可以查阅法院记录的范围,坚持两种获取方式并行并确立同样的获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