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一种,其有效运作的必备前提是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争点的具体化包括审判对象具体化和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两个方面。我国卷宗笔录式审判以及由此衍生的"瑕疵证据"理论对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造成重大障碍,由此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异化为一种证据笔录的修补技术。为突破这一困境,必须从根本上否定"瑕疵证据"这一概念,厘清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所特有的方法论,以实现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质化。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