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出发,简述了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财税处理,并通过案例解读了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列支根据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所称的回扣是属于商业禁止行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以服务费发票列支返利,将面临要多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本文所描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