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PPP模式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协调、相关会计处理不规范、PPP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本文分析了IPSAS 32、GASBS 60、SFFAS 49对PPP项目资产、负债确认与计量以及披露方面的规定,建议运用控制法规范PPP资产权属确认;规范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及使用者付费模式下负债确认,并认为不需绩效考核即可确认的长期固定回报项目政府支出可确认为负债,仅对运营成本进行绩效考核的PPP项目将未考核的政府支出部分确认为负债;应根据不同付费模式选择不同披露方式,全面披露PPP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