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文本形式记录文化遗产源流变迁是文化保护传承方式之一,著作权语境下商业出版独创性原则与文化遗产史料整理原真性、完整性原则存在一定张力。司法实践中涉案作品兼有同一文化遗产史料素材与独创表达,被诉侵权行为兼具营利性出售与公益性展示双重属性。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特殊规定,而司法实践在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方面基本达成统一标准。建议将相似表达来源于公有领域或其他在先作品明确为法定抗辩事由,并通过设置补偿金制度、完善判赔标准等方式缓和在先权益保护与在后使用自由之间的关系,妥善划定著作权制度保护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