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遵循"实际需要"原则。对于"实际需要"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其具体化为:突发事件中行政应对的需要,突发事件中权益保护的需要,以及突发事件中安全保护的需要。"实际需要"原则的前述具体内容,可以类型化为事实要件、行为要件和目的要件。本次疫情期间各地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制度实践亦较好地体现了上述要件。基于"以事务定职责、以职责定机构"的要件逻辑,还可以从上述类型化思路中推导出"实际需要"原则在事实类型的新发性与成熟度、行政职责的整体性以及机构设置的行政目的等一般意义,从而基本明确了我国组织法上机构设置"需要"原则的构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