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数字经济等新经济业态推动了商个人蓬勃发展,使其在吸纳就业、盘活经济、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下,商个人亟需破产制度解决其“后顾之忧”。从比较法和我国历史实践看,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并不存在法理上的困境,而是立法政策选择问题。不同于一般自然人破产,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就业保障与创业精神培育上,而重整程序更加契合商个人破产在制度价值上的特殊性。因此,在商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应当发挥重整程序对于其特殊制度价值实现的优势,坚持破产清算与重整并存的双轨制,设置收入测评机制以限制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选择,并且明确最低清偿标准以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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