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担保人而获得真实有效的担保的情况下,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双重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出现了三方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交叉混合,使得行为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到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担保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