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先前一直引发热议的遗嘱信托制度首次在基本法的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尽管如此,纵观整个《民法典》,也只有第1133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且没有系统、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信托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但这两种信托方式与遗嘱信托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其规定并不能完全套用在遗嘱信托中。本文结合当前法律规定探讨了制约遗嘱信托适用的障碍因素,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