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专设虐待罪彰显了中国法律体系对家价值的维护。但在刑罚配置方面,其法定刑与同类犯罪相比却较轻,与社会日益增强的平等意识、权利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生成的现代家庭观相冲突。关于虐待罪的刑罚配置是否合理,学理上亦形成了“不合理说”与“合理说”对峙的困局。前者诉诸家庭伦理、文化传统等法外理由,未清晰揭示出虐待犯罪的独特社会危害性,不能深入到刑法学内部形成有力批判。后者将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等同于虐待罪的保护法益,忽视了后者的相对独立性与复合性,不恰当地稀释了虐待罪的法益侵害性,对虐待罪适用难题的教义学回应更是遮蔽了其刑罚合理性问题,从而不能为现有刑罚设定提供足够的辩护。刑事立法的合理性检验需要根据宪法的法益作为判断工具,虐待罪的刑罚配置检讨应回归宪法与刑法相融贯的视角。我国宪法承认现代家庭生活的宪制价值,确立了加重保护家庭生活中个人基本权的根本法立场。在此指导下,虐待罪所欲保护的法益会呈现出“个人法益+集体法益”“主观法益+客观法益”这一“厚实”形态,立法者应依此对既有刑罚配置予以调整。虐待罪的刑罚配置检讨也为其它针对家庭成员的人身侵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与适用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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