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属于公民范畴,是社会成员,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当然也是平等权利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国家、社会和广大民众不应因其存在生理缺陷而不予平等对待,甚至产生偏见和歧视。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同健全人一样的公民权利以外,还应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特殊扶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通过法律规制和政策导向,使他们切实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同享受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这不仅仅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和要求,更是政府和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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