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作为商事外观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

作者:王莹莹
来源: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03): 154-164.
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3.03.008

摘要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